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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合同公告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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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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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0019-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玉潭镇花明南路116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万家丽北路二段338号金鹰汇大厦918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 城镇水域治理服务2025年3月1日-2025年5月31日(三个月) 宁乡市“三溪一渠一江”(东沩溪、化龙溪、朝阳溪、民兵渠、沩江)水域水草及垃圾清理等。1329124.48
 合计金额小写: 329124.48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捌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宁乡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三溪一渠一江”水域清理保洁服务

符合招标

文件要求

1

329124.48

329124.48

/

合同金额小写:329124.48元(三个月)

大写:叁拾贰万玖仟壹佰贰拾肆元肆角捌分??(三个月)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沩江河道内不得有 0.4㎡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三溪一渠”内不得有 0.3㎡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2、“三溪一渠一江”两岸河堤、护坡上不得有可见垃圾,出现垃圾要及时清理。

3、水域漂浮垃圾拦截设施内聚集的垃圾要及时清理,聚集物不能超过1㎡。

4、水域内的水生植物要日见日清。

5、垃圾收集后,堆放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要及时进行密闭收集转运,严禁就地烧或掩埋。

6、垃圾收集、转运区域及周边要及时清理干净,不要造成二次污染。

7、水域保洁作业要符合相关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和规定。

8、水上作业人员应穿着救生衣,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水上作业人员需具备相关水上作业资质,并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9、保洁作业船只作业船舶必须处于适航状态,性能完好,证书齐全,同时保持船容船貌卫生整洁。

10、中标供应商需配备两艘保洁船。配备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

2.人员配置要求

配备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供应商需配备两艘保洁船

4.其他要求

1、水域卫生保洁范围内每天必须至少一次彻底打捞。

2、首次打捞应在早 8:00前完成,巡回保洁时间:8:00-18:00(强风暴雨天气除外)。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按照原合同定价方式不变
2.付款方式:

按月根据考核结果支付一次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8)
3.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3-01 —— 2025-05-31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具体见原合同第五条作业范围。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6)履约验收标准:

1、未进行每日首次清理每次扣100元,未巡回保洁每日扣100元。

2、水域内的漂浮垃圾以及动物尸体未清理干净,超过限定面积的,每次每处扣40元。

3、水域两岸河堤、护坡上的垃圾未及时清理每次每处扣 40 元。

4、水生植物未清理干净,每次每处扣50 元。

5、垃圾到岸后,超出转运时限,每次每处扣50元,就地焚烧、埋每次每处扣200元。

6、水上作业人员未穿救生衣、船上无救生设备,每人每次扣200元。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需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直至验收合格。若连续三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且乙方承担全部整改费用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支付服务费用。

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环卫作业业务进行全面的技术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

改进意见。

6.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安全防火和安全生产措施。

7.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员工进行培训的情况,以提高清理保洁服务的技术水平。

8.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整不合格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9.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按月凭考核验收结果、正式发票申请保洁费用的支付。

5.乙方有权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性建议。

6.乙方有履行承诺的义务,并参加由甲方组织的检查和综合考评。

7.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及指导,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拒绝甲方监督人员的检查、取证或核实等要求。

8.乙方需对设备及作业人员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为设备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生产作业要求和标准进行作业及培训,作业过程中造成安全事

故、人员伤亡及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9.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0.乙方有权监督、促使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人身伤亡、财产、设备损失或者造成任何第三方、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和

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因此影响作业进度。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廖国珍 法定代表人: 张江文
委托代理人: 汤宁敏 委托代理人: 谢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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